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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 | 作者:新登集团行政部 | 发布时间: 2021-10-15 | 33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登封市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增长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美丽登封建设。按照“做优存量、鼓励增量”的思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政〔2020〕2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郑政办〔2017〕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9〕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财政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外来投资企业(项目)投资奖补,招商引资引荐中介机构或企业奖励,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和招商引资基础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条  重大外来投资企业(项目)主要指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头部”企业、“总部”企业、细分行业领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主导产业企业等登封市外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以及登封籍在外企业家在我市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等。外商投资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含港澳台)作为投资者在我市的投资。

 

第二章  工业主导产业奖补政策

 

第四条  工业主导产业项目指:以非晶、玄武石纤、碳纳米材料、电子陶瓷、碳化硼、超硬材料等新材料产业为主的先进制造业,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产业为主的其他领域先进制造业,铝精深加工和装配式建筑产业。

第五条  适用范围:新建或搬迁工业主导产业项目每亩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万元以上,且进驻登封“一区两园三基地”的,可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第六条  奖补政策

(一)投资强度奖补

1. 进资奖补。支持企业在我市投资主导产业项目,对境外资金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奖补25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追加奖补25万元人民币,最高奖补100万元人民币。对域外境内资金实际到位1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奖补25万元;对域外境内资金实际到位5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奖补50万元;对域外境内资金实际到位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奖补100万元;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指资金实际到达在登注册公司账户(到位资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不超过两年),并已形成固定资产,每个项目奖励一次。

2. 设备补贴。对登封市认定的工业主导产业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项目投产后,可按照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登封市认定的工业主导产业投资在亿元以上的搬迁项目,项目设备迁至我市后,可按照实际发生搬迁费的7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税收强度奖补

自项目投产纳税开始,对市级财政亩均贡献达到10-15万元(含)的,参照企业上年度市级财政亩均贡献度,可按照等额的20%进行奖补,奖补期为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对市级财政亩均贡献达到15万元(不含)以上的,参照企业上年度市级财政亩均贡献度,可按照等额的30%进行奖补,奖补期为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如某一年度达不到奖补标准,则该年度不再奖补)

(三)用地保障

工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操作办法以市政府具体文件为准)。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盘活现有土地存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可提供规划可建商住的地块,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的10%配建人才房。鼓励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业配套住房,并可以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功能改变等政策支持。

(四)租用标准化厂房优惠

对进驻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均产出强度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主导产业项目,自入驻之日五年内,前两年租金全免,后三年租金减免50%(采用先交后补方式)。

 

第三章  文化旅游、健康养生产业奖补政策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文化旅游、健康养生产业项目指:文化创意旅游、商贸金融服务、休闲观光、高端消费、文化演艺、体育竞技、文化推广服务、研学旅行、健康养生、高端酒店、品牌餐饮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八条  奖补政策

(一)投资强度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5亿元(或等值外资,下同)的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10亿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补。对于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二)税收强度奖补。自项目投产纳税开始,对市级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含)的,参照企业上年度市级财政贡献度,可按照等额的20%进行奖补,奖补期为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对市级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的,参照企业上年度市级财政贡献度,可按照等额的30%进行奖补,奖补期为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如某一年度未达到奖补标准,则该年度不再奖补)

(三)收费优惠。文旅项目建设所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旅游企业执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第四章  总部经济奖补政策

 

第九条  适用范围

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十条  认定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人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一)在我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市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三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下列行业标准:

1. 农业类:上年度地方级税收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下同)。

2. 工业和建筑业类:上年度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

3. 服务业类:批发零售业、现代物流业、租赁和商贸金融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上年度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登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三)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经认定后可以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奖励措施

(一)申请郑州市总部经济奖励。对于达到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9〕157号)要求申报郑州市奖励。

(二)贡献奖补。经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认定条件,结合企业税收贡献、发展潜力、经济带动作用、规范管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按照不超过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等额的50%给予奖补,奖补期为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具体由相关乡(镇)、办与企业协商确定。对工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有引领作用的,纳税贡献较大的,可“一事一议”。

(三)办公用房补助。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可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人才奖补。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负责人及主要高管,依照对企业发展的贡献,可给予不超过在我市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60%进行奖补。

(五)实行总部企业动态监管与年度复核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各乡(镇)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总部经济企业实行季度监管,连续三个月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暂停所享受政策。

(六)已享受郑州市奖励的,登封市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章  引荐者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奖励(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对引荐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工业主导产业项目且亩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万元以上(含)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可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投资建设文化旅游、健康养生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且地方级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竣工运营后可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运营后可按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鼓励企业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引导关联配套企业集聚,在登企业每新引进落户投资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配套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并列入我市“四上企业”项目库的,可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以收购、兼并、租赁、合资、合作、参股等形式,参与登封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的,可按照实际出资额的1‰-2.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知名科研院所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可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人才配套政策。对落地企业引进的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在全国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较高贡献度的核心高管,可给予其当年在我市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50%给予奖补,奖补期五年,本人及家属可以申请入住园区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企业招工和技能培训。外来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对象、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外来投资企业招工和岗位技能培训要求,协助企业做好招工和技能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待遇。对我市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优先享受就业、就医、户口办理、入托、入学等服务。外来投资企业高管及专业技术人员可办理嵩山旅游年证,享受部分景区门票减免待遇。对投资数额较大,在我市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举荐,给予特殊荣誉及相应的政治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奖补企业(项目)为在登封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七条  新建企业(项目)以投资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之日为准,工业项目建设周期控制在两年以内,其它项目建设周期控制在三年以内。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投资额均不包括土地费用,房地产项目和文旅、康养、城市综合体类项目房地产投资部分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九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和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对我市市级财政资金已支持或奖补过的项目不重复奖补;适用于本优惠政策,同时又适用于其他优惠政策的,从高执行,不予重复奖补。符合条件的“飞地经济”项目可适用于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登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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