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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郑州新登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议议事管理办法
来源:新登官网 | 作者:网络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4-14 | 4812 次浏览 | 分享到:
郑州新登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会议议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司会议职责,规范会议议事程序、规则,提高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综合管理效能,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和《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会议、班子联席会议、党委(扩大)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安全生产经营例会等领导会议议事制度。
    会议频次及时间:
    董事会议:每年2次,每年7月中旬,次年1月中旬。
    班子联席会议:每月1次,定于每月7日。
    党委(扩大)会议:每月1次,定于每月25日。
    安全生产经营例会:每月2次,定于每月10日、25日。
    第三条 各下属企业每月应召开1次经营班子会议、1次全体干部(党员)会议、1次全体职工会议,具体会议内容参考本办法。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内容及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进行。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2 次,每半年召开 1 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四)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凡须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分类整理后及时报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董事会办公室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和列席人员,并分发会议议程、议题材料等。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提前7天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议案必须由董事、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其他高管人员提出。
    第九条 提交董事会研究的议案应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保障董事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董事会决议一旦生效,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一经生效,即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 贯彻落实。其中,涉及生产、经营、管理内容的决议,由总经理组织经营班子贯彻落实,总经理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纪要、决议、表决票等文字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专人保存,为公司永久性档案。 
 
第三章 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三条 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协商确定。有关部门需分发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 
    第十五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暂定于每月25日安全生产经营例会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天将确定的会议议程、议题内容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部署、会议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提出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报告和总结,讨论党委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的建立、修订、废除;
    (三)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批成立或撤销下属企业党组织,负责审批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处理等事宜;
    (四)讨论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企业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确定并提出。 
    第十八条 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办公室做好会前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根据会议要求起草决议、决定或纪要等。要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决议。会议所有资料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四章 班子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班子联席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出席班子联席会议成员有:班子全体成员。 
    第二十二条 班子联席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
    (二)集团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集团公司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集团公司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也可由班子其他成员提议,报董事长决定。未经董事长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班子联席会议的议程。 
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科学论证后,形成班子初步共识和主导性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班子联席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汇报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情况说明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 1 天书面分送给参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班子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十六条 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会议成员对班子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定,无条件执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形成专题文字材料,具体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明确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班子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班子联席会议决定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的精神。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决定,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由责任人提出意见,报班子主要领导重新研究调整工作方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经营例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经营例会是由总经理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即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不在家或者有要事不能组织时,可委托一名熟知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的副总经理组织召开。
    第三十一条 参加人员为除董事长外的全体班子成员及总部各部室第一负责人,各下属企业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  时间定于每月10日、25日(下午冬14:00、夏15:00上班开始开会,遇到周末则顺延)。
    第三十三条 每月10日会议是检查督促本月计划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各下属公司、各部室汇报上半月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对策、下半月打算,各位领导安排工作,总经理提出下半月工作要求); 25日会议是考核本月计划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各下属公司、各部室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对策、下个月打算,各位领导安排工作,总经理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个、月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简报呈总经理审阅后印发至下属各企业和各部门。
    第三十六条 如出现会议时间调整,由集团公司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企业、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果遇到非常特殊的情况,向总经理请假经批准后,派熟知本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的副职参加。
 
第六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 领导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需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的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畅所欲言、认真讨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重大事项实行班子联席会议、董事会两级决策制。企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后,根据内容报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的决定、决议按规定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十条 班子联席会议、董事会对需要决策的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方式可以是书面投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等形式,出席人员需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超过三分之二出席人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讨论有关人事议题时,如果拟定人员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第四十一条 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有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董事长应要求会议对该议案进行暂缓表决,并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坚持保密原则。领导会议的决定、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四条 坚持回避原则。领导会议议题涉及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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